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2019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我部组织对全国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现就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9年第一季度共完成化学药品、中兽药等监督抽检1349批,不合格27批。
2019年第一季度兽药抽检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阅,抽检不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见附件1。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不合格项目:27批不合格产品中,有4批产品性状不合格,13批产品鉴别不合格,1批产品检查项不合格,13批产品含量测定不合格,1批产品检出非法添加物烟酰胺。
(二)抽检环节质量状况:生产环节、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的抽检比例分别占抽检总数的22.0%、65.2%、12.8%,不合格率分别为0.7%、2.7%、0.6%。
(三)产品类别质量状况:化药类产品、抗生素类产品、中药类产品、其他类产品分别占抽检总数的42.9%、35.4%、21.4%、0.3%,不合格率分别为1.7%、1.0%、4.2%、0%。中药类产品不合格率最高,明显高于化药类产品和抗生素类产品。
兽用抗菌药抽检522批,不合格9批,不合格率为1.7%;水产、蚕、蜂用药抽检29批,不合格率为0%;消毒剂兽药产品抽检41批,不合格1批,不合格率为2.4%;进口兽药抽检2批,不合格0批,不合格率为0%。
三、重点监控企业
根据《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重点监控企业判定原则,判定以下1家企业为重点监控企业。
郑州马基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省级监督抽检从生产企业抽样,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中药产品的鉴别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成分未检出)。
经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和查处,2018年度和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中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黑龙江省金鑫兽药有限公司、江西省农科院兽药厂、四川豪士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美嘉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被立案查处并完成整改;经营环节抽取的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肇庆市恒沣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粤丰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神州兽药厂、广西神威兽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非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经查实为假冒兽药,现撤销对上述企业的重点监控。
四、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期抽检的兽药产品不合格项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含量不合格。化药类和抗生素类产品不合格的主要问题在于含量不符合要求,多为含量偏低,甚至为0,明显存在企业不按生产工艺生产、对质量控制不严的问题,不排除有些企业存在生产工艺问题,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二是有效成分无法检出。中药类产品不合格的主要问题为生产企业偷工减料,导致一种或几种药材无法检出。三是非法添加现象依然存在。本季度抽检活动中有1批样品检出烟酰胺。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对被抽样单位的处罚。各地要按照兽药管理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清缴销毁库存产品,责令停止生产,立即召回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并依法实施立案处罚;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要经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涉嫌假冒标称生产企业的兽药产品,相关兽药经营企业要及时下架,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经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处罚。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追溯调查核实工作,确认不合格产品是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处,责令停止生产、召回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和召回产品,并依法实施立案处罚;经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认为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其他相关要求。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从重处罚要求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启动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程序。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案件查处完成后,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
监督抽检发现部分兽药产品存在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相关要求的情况(见附件2),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相关兽药产品赋码及信息上传情况开展调查,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兽药安全使用要求
各地要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要求,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查看外包装相关标识,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买兽药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说明书标签的贮藏条件保存兽药,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14日